2014 9 27 津人才〔 2014 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不断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天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津党发 [2009]7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构筑高端产业高地和自主创新高地为目标,围绕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成长需要,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力争实现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全覆盖。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科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科技小巨人企业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
(二)制定评审办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制定并协调落实为引进人才提供支持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每年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编制上报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专业目录和实施计划,明确短缺人才需求、资格条件和来源方向等;
(二)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推荐和材料组织申报;
(三)提供引进人才开展工作的配套条件。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在海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或管理职务不少于 3 年,或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申报时应未全职回国工作,引进后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的工作合同,平均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 9 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
(二)在海外工作期间承担过我市小巨人企业急需关键技术、产品的研发任务,能够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带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
(三)在国际技术界取得一定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国际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前沿,业务水平受到业内专家认可。
第七条 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成果或工作业绩突出,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方面要求。
第四章 资助与待遇
第八条 市财政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 给予 引进 人才一次性经费资助 50 万元。
第九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授予 天津市特聘专家 称号;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天津市相关人才工程、科技项目;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引进人才申报、评审工作由市科委统一组织实施,评审专家名单事前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一条 市科委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提出建议人选,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日常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委负责引进人才联系服务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人才创新创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为引进人才落实工作生活方面的待遇。
第十三条 市科委负责制定管理与考核办法,对引进人才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引进人才触犯法律法规或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市科委提出意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取消其 天津市特聘专家 称号及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由市科委按照《天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津党发 [2009]7 号)部署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各引进人才标准和条件,明确申报评审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完善支持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措施,确保人才引进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实施细则报市人才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