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5 28 津党厅〔 2015 27
第一条 为创新人才引进工作机制,减少工作流程和审核要件,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营造引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在全市实施引进人才 绿卡 (以下简称 人才绿卡 )制度。
第二条 人才绿卡是符合发放条件的各类人才来津工作办理相关手续的凭证,人才绿卡持有人(以下简称 持卡人 )在办理引进手续和在津生活等方面享受人才绿卡规定的服务项目。人才绿卡分为 “A “B ,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设计制作。
第三条 人才绿卡通过 天天问津 人才网站平台进行信息交互、业务办理,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办理机构互联互通,实现 一点采集、多点共享、全程管理、快速办理
第四条 “A 主要面向下列范围的高层次人才发放:
(一)航空航天、生物技术、新型信息与网络、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
(二)高效设施农业、绿色生态农业、观光休闲农业等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
(三)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旅游、会展、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
(四)教育、卫生、社科理论、新闻出版、文化艺术领域的优秀人才;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授权发明专利,本人或率团队来本市创新创业的紧缺人才;
(六)能够提升本市在国际国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各类紧缺人才。
第五条 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政策,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申领 “A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和省级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人选及列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的人选 ;
(三)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突出贡献专家等国家级或省部级称号的专家 ;
(四)获得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一等奖的(科学技术奖、社科奖、专利奖、新闻出版奖、文化艺术奖等)专家;
(五)担任过国家和省部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单项主持人)、工程项目、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的专家;
(六)奥运会、亚运会、世锦赛等重大比赛中的冠军及其主教练、 中华技能大奖 获得者 ;
(七)来津前在世界五百强企业、国内五百强企业担任过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人员;来津后在我市百强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或在我市 千企万人 企业担任副总及以上职务的人员;
(八)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
(九)申请积分落户已取得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的高级技师;
(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来津创办科技型企业或来津投资设立企业注册资本 500 万元(含)以上(到位率 80% )的海内外投资(合伙)人;
(十一)用人单位聘请的高层次外国专家;
(十二)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端人才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A 由符合申领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服务中心 )集中受理人才绿卡申请、材料审核、绿卡发放、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A 持卡人可办理以下 15 项服务事项:
外省市调入人员关系接转、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工作派遣、本人及家属落户、居住登记(居住证)、社保卡、人才公寓、子女入学、医疗保健证、出入境证件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摇号或竞价、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及工作年限认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周转房申请、高层次人才科研及教学用品进境免税核准证明、天津市引才专项资金申请、进境携运物品(高层次人才以携运方式进境科研及教学用品的验放、回国定居或者来华工作连续 1 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物品审批)。
第八条 符合申领 “A 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根据《天津市人才绿卡使用手册》(以下简称 使用手册 ),结合本人实际选择相关服务事项,并按使用手册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要件,由用人单位汇总后申报。用人单位登陆 天天问津 人才门户网站,在线填报并提交《引进人才绿卡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服务中心进行网上预审。
第九条 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信息后 24 小时内进行预审并反馈。通过预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向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材料。材料一致的,由服务中心扫描后存入人才绿卡信息管理系统,并将人才基本信息采录到 “A ,当场制卡,由用人单位发放到申请人。
第十条 服务中心设立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服务窗口,现场办理持卡人关系接转、落户手续、医疗保健证等事项。设立高层次人才集体户,具备条件的持卡人可选择落户集体户。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建立的人才公寓,可以作为 “A 持卡人及家属落户地。
第十一条 “B 面向非本市户籍来津工作或创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和硕士研究生发放。
第十二条 以调动方式来津工作、个人创业或留学回国人员可到服务中心申领 “B ;毕业 2 年内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可到市教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领 “B
第十三条 “B 持卡人可办理以下 7 项服务事项:
外省市调入人员关系接转、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工作派遣、本人及家属落户、大学生创业培训、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房租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持卡人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服务事项时,各职能部门通过人才绿卡信息管理系统,读取持卡人基本信息和要件信息,按使用手册明确的流程、要件、时限办理。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办理持卡人的申请事项和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市人才办建立人才绿卡工作协调机制,牵头组织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和天津海关等相关部门成立人才绿卡工作协调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5 6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