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有关单位及人员:
为保证技能人才职业技能评价质量,规范质量督导工作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职业技能评价实际情况,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现公开选聘技能人才评价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员”)。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配合市鉴定中心,对我市各技能人员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根据市鉴定中心的工作安排,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督导。督导工作内容包括:评价机构的评价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参加评价人员的资格条件、考场秩序、证书管理与发放,以及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工作情况等内容;
(三)配合市鉴定中心,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评价工作中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职业技能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具备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二)掌握职业技能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首次申报时年龄未超过60岁且有固定工作;
(六)服从市鉴定中心的质量督导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市鉴定中心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具备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优先选聘。
三、选聘范围
(一)已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天津市属地备案的各类评价机构(含用人单位及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推荐2名机构内部质量督导员,向市鉴定中心申报外督员。
(二)市人社系统相关单位中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市鉴定中心申报外督员。
四、选聘程序
(一)申报及遴选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市鉴定中心提交申报申请,相关机构(单位)可对本机构(单位)所属人员进行集中申报。市鉴定中心审核申报人员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遴选,确定候选人员。
(二)培训及考核
市鉴定中心统一组织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及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考核,满分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安排督导见习。
(三)聘任及使用
市鉴定中心正式聘任见习合格人员,聘期为3年,并统一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
聘期届满自动解聘。外督员也可在聘期届满前30天提出续聘申请,经市鉴定中心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但不得超过三届。
市鉴定中心根据我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计划,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委派外督员执行技能人才评价的外督质量督导任务,外督员应持证参加相应的外部督导工作。
五、申报材料
申报外督员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督导员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的督导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人相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如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报时间
自2021年1月4日起至1月15日止,受理申报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七、申报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鉴定中心评价指导部 张晟榕
工作地点: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2号楼
联系电话:28230246
邮箱:bzb@tj.gov.cn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