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及相关人员:

    现将《天津市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 1228日  

天津市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职业技能评价质量,规范质量督导工作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和《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53等规定,结合我市职业技能评价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作为评价质量监督主体,按照有关要求,对组织实施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评价机构作为本机构评价责任主体,应对本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评价质量进行内部监督,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工作的质量督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参照本规程,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机构内部质量督导制度。

第四条 质量督导应以提高职业技能评价质量为目标,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秉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质量督导人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员”)。

外督员由市鉴定中心在市人社系统或社会公开选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予以聘任,接受委派,代表市人社部门对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

内督员由评价机构选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担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予以聘任,接受委派,负责对本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内督员应由评价机构向市鉴定中心进行报备。

第六条 市鉴定中心负责全市技能评价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负责外督员的培训聘任、委派使用工作考核;负责为评价机构提供质量督导技术支持服务;负责对评价机构内部质量督导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评价机构负责本机构内部质量督导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内督员的培训聘委派使用及工作考核;负责择优推荐本机构内督员参与外部质量督导工作。

第七条质量督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二)掌握职业技能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

六)服从聘用机构(单位)的质量督导工作安排,自觉接受聘用机构(单位)的监督。

第八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聘任制。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外督员由市鉴定中心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内部督导员由评价机构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质量督导员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可续聘,不得超过三届。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由市鉴定中心按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印制、颁发。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由各评价机构按统一样式和编码规则印制、颁发。

第九条 质量督导员实行委派制。外督员由市鉴定中心采取随机抽调的方式委派;内督员由各评价机构根据本机构评价体系相关制度要求委派

第十条 质量督导实行回避制度。质量督导员不能参加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督导的工作,不能兼任同场次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质量督导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职业技能评价活动;

(二)向被督导机构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三)查阅、调取、复印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

(六)要求被督导机构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被督导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第十二条质量督导员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质量督导证件,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第十三条被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质量督导员的督导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质量督导员完成督导工作后,须向委派机构反馈质量督导结果,填报《质量督导人员工作评价表》。

第十五条质量督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评价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包括评价机构的评价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及试题(题库)的执行情况、参加评价人员的资格条件、考场秩序、证书管理与发放,以及考评人员、管理人员工作情况等;

(三)配合市鉴定中心,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评价工作中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职业技能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派机构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质量督导分为日常督导、专项督导等形式。

日常督导是指外督员受市鉴定中心委派,可采取现场督导、数据对比、远程监控等多种形式,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

专项督导是指质量督导员受市人社部门委派,对被督导机构进行的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的一项或几项内容进行监督和检查。

评价机构应按本规程要求,委派本机构内部督导员对本机构及下属认定站点、考点、分支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督导工作应结合实际,增加督导频次,扩大督导覆盖面,提倡技术督导。

第十七条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时,必须有内督员对评价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全程质量督导。

职业资格鉴定外督员日常督导应坚持“逢考必督”原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的外督员日常督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导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督促评价机构和相关部门处理。现场督导结束,质量督导员应当向委派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第十八条委派外督员执行日常督导任务时,应按照评价规模合理配备人员。

第十九条外督员现场督导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鉴定中心确定实施现场督导的评价场次,根据场次选派外督员;

二)外督员对被督导的评价机构现场进行全程督导;

三)外督员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即时向被督导的评价机构进行反馈,责令其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评价活动。现场完成整改的,可恢复评价活动。如现场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应向市鉴定中心进行通报,由市鉴定中心责令其停止评价活动、宣布评价结果无效;

(四)现场督导结束后,外督员向市鉴定中心提交现场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应如实填报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含现场已完成整改的)及处理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专项督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投诉举报情况适时开展。

实施专项督导时,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原则上由3名及以上质量督导人员组成。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有关部门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

第二十一条 专项督导工作程序如下:

(一)督导小组对被督导的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听取意见;

(二)督导小组对被督导的评价机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机构反馈;

(三)市鉴定中心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机构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机构发出督导意见书;

(四)被督导机构应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鉴定中心;

(五)专项督导结束后,督导小组向市鉴定中心提交督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三条  督导工作结束后,外督员的劳务费由市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内督员的劳务费由委派机构支付,标准由委派机构确定。

第二十四条被督导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鉴定中心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机构作出暂停直至取消其职业技能评价工作资格的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与其督导内容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质量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其质量督导资格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关系,取消其质量督导人员资格。

(一)违反职业技能评价有关规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委派的;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督导职责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五)滥用职权,影响被督导机构正常工作的;

(六)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八)其他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市鉴定中心建立外督员考核制度,建立工作考核档案。对聘期内的外督员实施年度考核

各评价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内督员考核制度,科学客观地评价其工作情况。对考核不合格的内督员,视其情况取消其内督员资格。

第二十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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