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你单位工人王广(身份证号:12022419******5715)于2020年12月23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01月06日受理,并制作《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S112011520200838)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S112011520200838),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上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延长举证时限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