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你单位工人葛付全(身份证号:12022419******1751)于2020年11月30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20年12月14日受理。经调查核实主要事实后于2021年1月28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作出编号S112011520200782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受伤情形为工伤。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认定结论不服,可在送达期满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