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557668474):

你单位职工孙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个人申请,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受理并于当日书面通知你单位进行举证。我局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后,孙强同志是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我局于2021年2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S112019320200423),在通过直接、邮寄或留置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