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文件精神,起草了《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面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请于47日(星期)前发送至指定邮箱。

特此通告。

附件:《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021331

(天津市人社局官网:http://hrss.tj.gov.cn  

邮箱:srsjjycjc@tj.gov.cn


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3月31日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帮助更多劳动者成功创业,根据《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是指为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经营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和从事个体经营、小微企业经营的人员进行创业能力和经营基础知识的培训。

第三条  创业培训对象为本市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重点面向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人员开展创业培训。

第四条  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机构,可以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人员参加同一创业培训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第五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创业培训政策、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培训任务;各区人社部门负责选择确定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审核拨付补贴资金、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市级经办管理、师资培训、创业课程研发、创业项目库建设、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具体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第二章  创业培训机构

第六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是指为各类创业培训对象提供创业培训、跟踪指导、项目开发推介、创业咨询、模拟实训、创业实践、开业指导等服务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已经签订承担政府补贴培训协议的职业培训机构:

(一)有专门的培训场地,培训教室须具备远程移动视频监控系统,配有满足创业培训技术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二)配备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1名专职创业培训讲师和2名专职创业服务人员。

(三)具备健全的创业培训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具有记录创业培训情况、后续服务情况、师资情况、资金补贴等情况的档案制度。

(四)具备开展创业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有意愿开展创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人社部门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根据其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培训管理制度、培训目标计划等条件,择优确定2家以上职业培训机构为创业培训机构,并签订创业培训服务协议,并向市人社部门备案。遴选确定创业培训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各区人社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现有的创业培训机构,直接与经营地区人社部门签订创业培训服务协议,按规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

第八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就业服务中心定期公布全市创业培训机构名录及其具体培训课程。区人社部门每年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评估,对存在培训学员创业成功率低、师资力量不足、未完成培训任务、分包转包培训任务、培训管理服务不规范、后续服务效果不佳等问题的,限期整改或解除创业培训服务协议;对违规骗取、套取培训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直接解除创业培训服务协议,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区人社部门应根据创业培训需求,及时按规定增加确定创业培训机构。

第三章  创业培训师资

第九条创业培训师资包括创业培训讲师和创业培训培训师。创业培训讲师是参加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创业培训培训师是参加人社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师选拔及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培训师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市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各区提出的师资培训需求,定期组织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参训人员条件、讲师培训规范按照国家和我市创业培训项目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讲师应严格按照创业培训课程技术要点,积极开展教学任务,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进行后续跟踪和指导服务。创业培训讲师一天时间内只能接受同一培训机构在同一教学场所的授课安排。

第十二条  创业培训讲师需与创业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或劳务协议。同一名创业培训讲师最多可与5家创业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或劳务协议。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讲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创业培训讲师资格:

1.未按创业培训相关技术标准和我市创业培训工作相关要求授课的;

2.年度内累计两个培训班次培训合格率低于80%的;

3.在培训中与培训机构串通,有虚假培训、违规违纪行为的。

4. 无故不参加创业培训授课工作的;

5. 未按规定参加年度评估或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6.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市就业服务中心遴选推荐创业培训讲师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师培训,并负责本市创业培训培训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师资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统一负责全市创业培训讲师培训、选评和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创业培训讲师选拔、培训需求分析、师资培训、教学研讨、后续支持服务、年度评估、资质管理等工作。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四章  创业培训课程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 “网络创业培训”及国家和我市后续开发的培训课程为主要内容,根据不同创业阶段、不同群体的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劳动者根据需求自主选择创业培训项目。

第十七条  对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开展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等创业意识培训;对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人员开展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模拟实训和网络创业培训等创业能力培训;对已经成功创业的人员开展改善你的企业(IYB)和扩大你的企业(EYB)等企业经营培训;对有个性化创业培训需求的人员开展创业师带徒等创业特色培训。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中就培发〔20208号)及其他课程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创业培训。

第十九条  鼓励创业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主体,引进或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不同阶段创业活动的培训标准、培训教材、培训内容、教学评价等的特色化创业培训课程体系。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可纳入政府补贴性创业培训课程范围。

第五章  创业培训管理及后续服务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机构按照培训协议和培训课程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活动,负责制定计划、组织报名、确定师资、制定预算、开班结业、组织教学、服务保障、信息报送、后续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参加创业培训意愿的各类劳动者,直接向各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参训;也可向各区人社部门报名,各区人社部门收集报名信息要及时推送到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机构和培训讲师应对报名学员进行需求分析,根据学员创业意愿和企业情况,指导学员选择适合的培训模块和培训课程。

第二十二条  创业培训实行开班申报制度。创业培训机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区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区人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开班申请的审核。每个教学班需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讲师。

第二十三条  创业培训教学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培训机构指定,具体负责协助培训讲师做好教学工作,指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负责学员考勤、教学日志、授课情况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按照创业培训教学方案和课程计划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使用规定的创业培训教材,严格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在保证理论知识授课课时的基础上,应积极邀请专业人员或创业成功者讲解创业政策、介绍创业经验。

第二十五条  创业培训教学结束后,由区人社部门按照相应课程技术规范要求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具体标准及规程由就业服务中心制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台账,准确记录培训学员的基本情况、培训情况、后续服务等信息,每期培训班的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七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组织创业培训讲师或相关专业人员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创业后续服务可采取讲座、论坛、上门服务、电话及网上咨询等方式,主要包括:

1.组织创业研讨、政策讲解、创业典型宣传、创业经验分享等活动。

2.组织学员参加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等活动。

3.组织专家提供开业指导、代理咨询等服务。

4.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考察,协助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5.其他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第六章  创业师带徒培训

第二十八条  遴选一批优秀创业人员和创业领域专业人士,聘为天津市创业导师,为有需求的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师带徒培训和跟踪指导服务。创业导师主要面向下列人员公开遴选确定:

(一)具有丰富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成功创业者;

(二)法律、专利、金融和创投等领域的专业人士;

(三)有2年以上教学经验的创业培训讲师;

(四)其他创业领域优秀人员。

第二十九条  创业导师实行聘任制管理,聘期3年。受聘创业导师应按规定积极参与创业师带徒培训、创业公共课、创业活动咨询、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大赛评委等工作,助力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导师参与创业服务工作少、考核不称职或有其他违规违法问题的,应及时解聘。创业导师遴选、聘任、活动组织、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的具体办法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区人社部门每年组织一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或初创期企业经营者与创业导师进行对接,通过“双向选择”,“一对一”签订创业师带徒培训协议,培训期6个月。创业导师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向协议培训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创业项目、创业计划、企业管理运营等方面的培训指导服务。一名创业导师每年最多带教3名创业人员。

第七章  创业培训补贴

第三十一条  对面向本市重点人群开展免费培训的创业培训机构或创业导师,给予相应创业培训补贴:

1.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补贴:对培训合格学员,按照500/人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

2.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对培训合格学员,按照1000/人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由创业培训机构对合格学员提供12个月的后续服务,期间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1000/人的服务补贴。

3.改善你的企业培训和扩大你的企业培训补贴:对培训合格的学员,按照1500/人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由创业培训机构对合格学员提供12个月后续服务,期间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创办企业新增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按照相应培训合格人员数量给予创业培训机构1500/人的服务补贴。

4.创业师带徒培训补贴。创业导师师带徒培训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师带徒培训补贴;创业导师带培学员在协议期及之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或企业新增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再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创业带培奖励。

5.优秀创业项目推荐奖励。对推荐创业培训学员参加我市“海河英才”创业大赛并取得二等奖及以上的创业培训机构,给予5000元奖励,对推荐的创业项目“中国创翼”全国总决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的,再给予1万元奖励。对培训机构所属创业培训讲师获得全国创业培训讲师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月申报。培训机构在开展创业培训和提供后续服务后,应及时向区人社部门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区人社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三十三条  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照人员身份进行分类列支,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他身份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列支。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区人社部门应加强创业培训监管管理,建立健全开班备案、师资教学反馈、培训质量检查标准等各项制度,对所有创业培训班开展随机检查,每年对5%以上的创业培训学员进行回访,确保培训质量。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创业培训工作抽查检查,指导各区人社部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积极引入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监督手段,提高创业培训管理水平和检查效率。

第三十五条  坚持创业培训补贴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创业培训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市、区人社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估。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5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16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