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军军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1202245693281587):

你单位职工张起铭(身份证号:12011219******3312)于2021年03月15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03月26日受理,并制作《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S112011520210129)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S112011520210129),在邮寄送达拒收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上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延长举证时限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