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52号)和《市人社局关于新增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1号),现就本市2021年度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新增计划公告如下:

一、新增计划

(一)工伤保险医疗机构

全市新增不超过4家。其中:西青、静海两个区域各新增不超过1家;血液病、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各新增不超过1家(区域不限)。

(二)工伤保险康复机构

全市新增不超过9家。其中:东丽、西青、汉沽、武清、静海、宝坻、蓟州等七个区域各新增不超过1家;市内六区、滨海新区(不包括汉沽)两个区域各新增不超过1家。

(三)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全市新增不超过1家。

二、有关要求

(一)凡有意愿为我市工伤职工提供服务,具备新增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条件(附件1),能够自觉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本市医保、卫生健康、物价等部门有关规定,经自查评估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和评估标准的机构,可自愿申报。

(二)请相关机构自行下载并如实填写《申请天津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意愿书》(附件2),于2021419日下午500以前,向社保分中心(附件3)申报相关材料。其中:申请新增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向坐落地社保分中心申报;申请新增工伤康复机构,向工伤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所属社保分中心申报。超过申报截止时间不再受理。

附件:1. 新增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条

件和申报材料

2. 申请天津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意愿书

3.各区社保分中心办公地址和工伤科联系方式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146

(联系人:褚学震、郑辉;联系电话:230303012303030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