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邓颖于2021年02月18日向我委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我委于2021年03月19日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作出编号为:S212011520200404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直接、邮寄、留置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特此公告

       



天津市宝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1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