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腾信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员工李国柱(身份证号:23022219********12)于2021年10月21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受理,并制作编号为S112011420211662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逾期未提交或者拒不举证的,本机关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6日

  

地  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雍阳西道106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

联系人:白志超    电话:022-29324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