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迪久木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翟小雄(身份证号:62262819******5890)于2021年9月22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21年9月28日受理。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于2021年12月24日做出编号为S112011320210970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