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员工赵珈豪(身份证号:13068119******3836)近亲属赵雪岭于2019年11月6日向我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受理,因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不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三)款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了编号为S112010120190881的《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通知书》。2021年12月31日收到赵雪岭提交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津民申3390号,我局于2022年1月4日作出编号为S112010120190881的《解除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通知书》。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天津市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