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社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共分5章33条,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及监管工作。

实施办法规定,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实施办法明确,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2%比例存储。对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存储比例调整为1%。根据总包单位是否发生工资拖欠情况,实行差异化缴存措施,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存储比例。其中,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实施办法要求,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或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我市积极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同时,对于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且该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此外,人社部门还将依托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每半年进行一次工资保证金清查,对符合条件但总包单位未申请返还的,主动启动返还程序,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供稿:市人社执法总队;审核:杨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