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体系,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近日,市人社局印发《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原标准相比,改进完善了以下内容:

一、拓宽了人员范围。在延续原有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刑满释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单亲家庭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等10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将“戒毒康复人员”以及“毕业一年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2类人员,新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二、完善了认定流程。办法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查信息,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区人社局审核确认。认定结果逐级反馈,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为强化认定工作的社会监督,办法将此前社区对申请人进行公示时间由“不少于3个工作日”调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强化了管理监督。办法规定,各区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情形的,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予以退出。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认定。结合工作实际,办法在原有规定的6种退出情形下,新增了4种退出情形。同时,办法明确,市区两级人社部门通过积极引入网上经办、信息共享、联网核查等手段,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程序,加强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办理的,严肃进行处理。

下一步,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将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做好经办人员工作培训,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得到认定帮扶,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供稿:就业处;审核:杨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