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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董静伟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和劳人仲裁字[2021]第80号仲裁裁决书。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1]第80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各项生育医疗费19954.99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产假工资192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