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县新军制冰厂:

本委受理的刘峰诉你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静劳人仲裁字[2021]第1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