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嘉合金地冶金矿产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峰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滨劳人仲案字[2020]第1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21日工资303866.9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3774元,共计人民币:587640.97元(伍拾捌万柒仟陆佰肆拾元玖角柒分);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