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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何佳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和劳人仲裁字[2021]第61号)。

津和劳人仲裁字[2021]第61号裁决书内容如下:1、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至5月生活费9100元(人民币大写玖仟壹佰元整)。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二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津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