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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王潇潇、庄静、刘梓胥、田月、王佳娜、张娜、任玮、王芳、杜婧、王海艳、郝佳、贾明雪、袁琳、刘晓燕诉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和劳人仲案字[2020]第671、675、677、678、682、685、686、688、698、702、704、705、708、7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津和劳人仲定字[2021]第315、319、320、321、325、328、329、331、335、337、339、340、342、344号),仲裁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申请人王潇潇、庄静、刘梓胥、田月、王佳娜、张娜、任玮、王芳、杜婧、王海艳、郝佳、贾明雪、袁琳、刘晓燕诉被申请人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现因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同意申请人的撤诉申请。本案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