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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宋学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704-1、50704-2号》。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704-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1月8日工资5982元;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175.5元;3.驳回申请人第三项仲裁请求。以上第1-2项共计9157.5元,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认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保劳人仲裁字[2021]第50704-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申请人2020年11月至12月冬季取暖补贴130元。逾期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申请人2020年10月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