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启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秋环诉你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1]第6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认定申请人刘秋环与第一被申请人上海启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的工资3940元。三、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5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342.7元。

如你单位对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1]第674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