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环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苏建国诉你公司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464-1号》、《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464-2号》,《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464-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天津环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苏建国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5690元,共计6590元,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464-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天津环达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苏建国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9087.6元、2019年度防暑降温费528.3元、2019年度防暑降温费335元,共计59950.9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申请人关于营养费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