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利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孙志伟诉你公司要求支付计时工资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南劳人仲裁字【2021】第49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天津市宏利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志伟2021年3月20日至2021年5月7日剩余工资差额5000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