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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晓然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津蓟劳人仲案字〔2022〕第026号),申请人要求确认支付劳动报酬。因你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系,且邮寄无法送达,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生效十日内为答辩期,答辩期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委对案件的处理。现定于2022年3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庭513室开庭(联系电话:022-82861813),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