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王昊与你单位的津劳人仲案字(2023)第898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劳人仲裁字[2023]第713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至12月及2023年1月、3月、7月的工资46336.84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5642元。

    本裁决书一式三份,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一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应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