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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刘国栋诉你单位经济补偿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劳人仲案字(2024)第95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4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仲裁五庭(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2号二层,联系电话:022-2781961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