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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意见征集

【进行中】关于对《市人社局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工伤职工伤后生活质量,依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研究起草了《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6月21日(星期二)下班前将相关意见建议(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srsjgsbxc@tj.gov.cn。

草案正文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职工生活质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我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按照功能和用途分为假肢、矫形器、生活和其他四类,共83计项。本次对其中30项辅助器具的功能、材质、适用范围、最高支付限额和使用年限进行了调整,新增肋骨矫形器1项。具体内容详见《天津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目录》中所列项目的支付限额为辅助器具主要部件、使用材料及功能全部达到相应标准的最高支付限额,并包括了装配训练费用和延保费用。

(二)《目录》中所列矫形器类辅助器具项目中年限为“伤后一次性使用”的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医用材料审核支付,不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三)《目录》中所列生活类辅助器具项目中的护理床和一次性护理垫,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材料和工伤认定决定书审核确认后配置,不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

(四)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辅助器具,应符合《目录》中所列项目。如涉及《目录》中所列同类型辅助器具(如:装饰性前臂假肢、索控式前臂假肢、前臂肌电假肢等),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的损伤情况及实际恢复情况,经专家鉴定后选择配置其中的一项,不得重复配置。

(五)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出具的《天津市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为工伤职工配置或到期更换(含配件)辅助器具,并负责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免费维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最高支付限额内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支付。

(六)经鉴定需要配置或到期更换假牙、半口假牙、全口假牙的工伤职工,除已签订工伤保险协议配置机构的医院外,还可在我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中设置口腔科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配置或更换。

(七)本通知实施前,工伤职工已按原标准安装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应到使用年限后再按新标准配置。

(八)本通知实施后,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予以配置。

本通知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2027年*月*日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69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支付限额目录

背景介绍

为满足工伤职工的实际生活需要,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精神,本着保障基本、普遍适用、安全稳定、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人社局研究制定了本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2年6月13日至6月21日,通过天津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发布《市人社局关于调整部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与支付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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