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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意见征集

【进行中】关于征求对《关于开展工程技术系列大数据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推进实施制造业立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大数据技术人才队伍,市人社局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开展工程技术系列大数据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大数据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和社会大众积极提出意见,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邮件主题请注明“大数据专业征求意见”,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邮箱地址为srsjzyjsryglc@tj.gov.cn,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至28日。我局将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文件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感谢大数据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和社会大众的支持。

联系人: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王延东

联系电话:022—83218134

2023年12月15日


草案正文

关于开展工程技术系列大数据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等“十项行动”,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大数据技术人才队伍,为本市发展数字经济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9〕39号)、《天津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津人社办发〔2022〕9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中增设大数据专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在本市(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职从事大数据技术体系的数据采集、清洗、分析、治理、挖掘等技术研究,并加以开发、利用、管理、维护和服务等相关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自由职业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加大数据专业职称评价。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大数据专业职称评价。

二、层级设置

大数据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初级、中级分为大数据处理、大数据分析、大数据管理等三个职业方向,高级不分职业方向。

三、评价方式

(一)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采取培训考核与认定结合方式。对参加数字人才培育项目且符合本市大数据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范围的人员(含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年毕业生),培训合格的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上述人员自主聘任为大数据专业初级或中级职称。

(二)高级工程师采取培训考核与评审结合方式。对参加数字人才培育项目且符合本市大数据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范围的人员,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层级职称,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聘任。

(三)正高级工程师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聘任。

    (四)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高级职称的大数据专业人才,纳入数字经济卓越工程师。

四、评审机构

(一)我市大数据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大数据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我市大数据专业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按照本市职称评审专家库制度要求,建立不少于33人的评审专家库,由大数据专业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2),企业技术专家不少于30%(其中,来自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专家不少于企业技术专家人数的1/3)。

(二)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正高级评审专家库须相应增加大数据专业相关领域的正高级职称专家10名以上。

(三)经市人社局备案,天津市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开展大数据职称专业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五、评审标准

在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基础上,结合大数据专业实际,坚持“破四唯”、“立新标”的职称改革要求,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制定《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大数据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

六、评审程序

大数据专业职称正高级、副高级的申报评审工作,全程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开展,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布安排。根据市人社局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总体安排,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公布大数据专业职称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

(二)申报审核。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公示、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报送职称评审办事机构。

(三)评审公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安排评审计划并在线抽取评审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专家评审后在职称评审系统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四)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自助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一并存入申报人的人事档案。

七、政策保障

(一)坚持以业绩论英雄。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着重考察人才对产业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实际贡献,实行科学家、企业家举荐制,对行业领军人才可直接推荐申报正高级职称。

(二)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5号)精神,企业对海内外引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其业绩水平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申报人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项目、案例、研究报告、试制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业绩证明函》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与本市大数据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津工作不少于2个月,从事大数据专业工作的柔性引进人才,可申报大数据专业职称。

(三)符合大数据专业职称资格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根据本人能力和业绩参与大数据专业相应层级的培训考核、认定、评审。

(四)已取得其他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在大数据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的,可转评大数据专业副高级职称;符合大数据专业正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五)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规定,大数据专业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

(六)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自由职业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4号)有关规定,参与大数据专业相应层级的培训考核、认定、评审。

八、组织保障

(一)提高站位,明确分工。设立大数据专业职称,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激发企业和人才创新活力、助推我市高质量实施“十项行动”的重要举措。市人社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部署、过程管理、违规处置等工作。各职称工作部门、相关区人社局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宣介、培训考核、认定评审等工作,确保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二)稳妥推进,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增专业职称评审的复杂性,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慎实施。要及时总结发现典型案例,宣传大数据人才在津成长故事,营造大数据人才良好的发展生态。

(三)强化监管,确保质量。市人社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投诉,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对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个人违规并查实的,按程序取消其职称资格;对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

    

    附件: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大数据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附件

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大数据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国家和我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等职业学校毕业)。

二、技术员资格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的,可报名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初级培训,并取得初级培训学时证明。

三、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的,可报名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初级培训,取得初级培训学时证明,并通过专业技术等级初级考核。其中,报名参加专业技术等级初级考核,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含在读的应届毕业生);

(三)具备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1年;

    (四)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四、工程师资格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的,可报名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中级培训,取得中级培训学时证明,并通过专业技术等级中级考核。其中,报名参加专业技术等级中级考核,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3年;

(三)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登记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1年;

(四)具备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五)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五、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高级工程师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培训考核条件

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培训,取得高级培训学时证明,并通过专业技术等级高级考核。其中,报名参加专业技术等级高级考核,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3年;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4年;

3.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后,从事本职业技术工作满1年;

    4.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二)专业能力要求。应系统掌握大数据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国内外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学习。此外,在任职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承担或组织重要、复杂、关键大数据工程项目的设计,针对关键技术提出试验要求和实施方案,并能够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难题。

2.能够承担或组织重要、复杂系统(平台)产品或工程项目实施,并能够解决研制、开发、应用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3.能够承担或组织重要、复杂、关键的研究课题,提出者审定关键技术发展规划及分析论证报告。

4.能够开展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产品的调研,并提出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能够对产品消化、吸收、改进、创新、推广。

(三)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凭大数据领域相关专业项目,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具有个人证书。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省部级大数据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及以上,并结项。

3.作为主要参编者(前5名),参与国家、行业、省部级大数据相关专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参与制定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5.主持完成本单位重点项目2项及以上,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为单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撰写人,完成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相关专业学术、技术专著(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0万字及以上);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相关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及以上,要求引用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并经2名正高级工程师评议证明,具有一定应用价值。

7.作为主要发明人(前5名),参与完成大数据专业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获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培训考核条件,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凭大数据专业相关项目,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或获省部级大数据行业类奖项三等奖及以上(额定人员)。

2.获得国家专利金、银奖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

3.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等荣誉。

4.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以上,并经2名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六、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正高级工程师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可按前文规定申报。

(二)专业能力要求。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学术科研水平高或者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大数据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够推动大数据专业发展,能够指导、培养高级工程师或者研究生工作学习。此外,在担任高级工程师期间,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牵头申请获得并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攻关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

2. 能够主持完成业内认可的省部级高水平课题研究。

3. 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解决技术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具有开创性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要求。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作为大数据项目主持人或产品负责人曾创造性完成至少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科技攻关项目、技术创新项目2项及以上,其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中起到主要作用,项目或产品已被省部级以上相应的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革新,解决过大数据领域的技术难题,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并已投入生产。其成果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以上奖2项(具有个人证书,或前5名)及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其成果的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3.作为大数据专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曾创造性完成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研究项目2项及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4.作为大数据专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技术改造、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其技术综合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的技术项目取得显著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

5.作为主要撰写人,完成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相关专业学术、技术专著(单部著作个人承担20万字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行业内公认的高水平刊物上发表相关专业的学术、技术论文2篇及以上。

6.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制定过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7.作为第一发明人,主持完成大数据专业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凭大数据领域相关专业项目,获国家级科技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2.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具有相关专业5年正高级工程师资历的2名资深专业人士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背景介绍

为推进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科教兴市人才强市等“十项行动”,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大数据技术人才队伍,为本市发展数字经济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9〕39号)、《天津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津人社办发〔2022〕9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工程技术职称系列中增设大数据专业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2023年12月15日至12月28日,通过天津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开展工程技术系列大数据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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