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的申请条件有哪些调整?

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长限制,可在缴费当月申报。

三、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企业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四、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如何申请办理?

答: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由各区人社局负责实施。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区人社局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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