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就业登记?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需办理就业登记: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需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二是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需由本人办理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一是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在线办理。二是到市或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进行线下办理。

三、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答: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填写《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登记表》,可到任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办理就业登记。

四、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答: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者本人按灵活就业方式办理。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到全市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六、原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退工备案手续的,新的用人单位可否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答:可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办理退工备案,由新用人单位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直接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七、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答: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

(二)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的;

(五)从各类单位辞职的;

(六)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的;

(七)终止从事个体工商户的;

(八)承包土地被征用的;

(九)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十)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

(十一)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

(十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者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失业登记?

答: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对本人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一是登陆“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填报《失业人员登记表》。二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九、《就业创业证》有什么作用?劳动者如何申领?

答:《就业创业证》是作为记载劳动者就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凭证。劳动者首次办理就失业登记时,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也可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

十、《就业创业证》由谁保管?

答: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失业的,《就业创业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十一、《就业创业证》遗失或损毁的,如何申请补发?

答:《就业创业证》遗失或损毁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到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换发和补发《就业创业证》均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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