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见习基地的申办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一)生产经营满2年,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在职职工人数10人以上(劳务派遣机构在职职工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m2

(二)能够提供符合青年就业能力提升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见习岗位,具备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每年可安排10名以上见习人员参加见习。

(三)配备专门的带教人员,为见习人员安排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活动,每名带教人员最多同时带教5名见习人员。

各类产业园、科技园等产业资源集聚载体,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以申办见习基地。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用人单位,经市人社局同意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二、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范围?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一)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前一年71日起至毕业当年630日);

(二)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1624岁失业青年;

(四)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三、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答:对开展见习活动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生活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二)带教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四)见习留用奖励:对留用本单位见习满3个月的见习人员,在见习结束后30日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留用1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留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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