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继续执行?
答: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活动中,依法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活动。
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都有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遇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二、问:什么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强制执行是一种法律制度。这里专指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讼行政执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对已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有执行的根据,主要有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目前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个月;必须有执行的内容和强制执行的原因,也就是说强制执行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书中所规定的义务进行的。必须是因为违法行为人对处理决定规定的义务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时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