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缴费标准、执行时间、调整方式是什么?参保人员若已按照原缴费基数(4400元)预缴了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是否需要按照新缴费基数(4751元)补齐9-12月社会保险费?

答:按照《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3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8号)相关规定,自2023年8月21日起,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4751元,最高标准为23757元。已按照原最低标准预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预缴月份无需按照新缴费基数补齐。

问: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调整相关问题,9月份系统是否自动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在企业网厅进行相关操作?另外,用人单位补缴8月份之前中断缴费,是否按照调整前缴费基数标准补缴费用?

答:缴费基数标准调整后,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根据年初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缴费工资自动调整,无需用人单位额外操作。用人单位补缴缴费基数标准调整之前月份的中断缴费,按照原缴费基数核定补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