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16年底,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作为配套措施,从2017年起,人社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国家确立的27个职称系列,开始陆续分系列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人社部会同国家体育总局于2020年10月印发了《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国家层面就体育职称系列的制度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机制、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等方面进行了部署,同时要求各地出台落实改革的具体意见。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元为纲,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体育强市建设和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行动要求,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突出体育行业特点统筹设计,克服“四唯”倾向,坚持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坚持评价机制创新,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实现天津体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实施意见》中明确的重要措施有哪些?

(一)明确体育系列职称评价的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中,在岗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价。

(二)明确体育系列职称的类别和专业。体育系列职称设置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两个专业类别。教练员指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学生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员;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根据从业人员数量、评价需求、发展状况,我市教练员现设置田径、游泳、排球、体能、群众体育等40个专业。今后根据评价需求变化和新兴体育职业发展情况,专业设置可动态调整。

(三)明确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的层级和名称。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教练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四)明确体育专业人员职称改革前后对应关系。改革后的教练员职称与改革前的原体育教练员职称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教练职称算起。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一)坚持把品德放在体育专业人员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不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落实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二)实行科学分类评价。以教练员、运动防护师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别制定评价标准。教练员着重评价其提高执教对象运动水平的能力,同时考虑根据执教对象、执教内容等不同岗位教练员特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运动防护师着重评价其开展运动损伤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和康复指导的能力。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重点考察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取消不适应体育专业人才队伍发展需要的限制条件,对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限制性要求。以代表性成果替代论文要求,代表性成果包括执教总结、体育器械装备发明专利、运动防护案例等,不搞简单量化。

(三)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突出评价实际贡献,对业绩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职称,所依据的成绩原则上不得重复破格使用。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教练员职称。其中,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评审为中级教练;曾取得奥运会冠军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评审为高级教练。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和急需紧缺体育人才,可适当放宽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境)外工作的经历和取得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公派援外教练在国外所带运动员取得世界或亚洲优秀水平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可优先评审。

(四)实行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体育系列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天津市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职称评价标准》。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五、《实施意见》明确的工作要点都有哪些?

(一)体育系列职称评价中,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可综合运用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提升评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对引进的高层次体育人才、业绩特别突出的特殊人才可通过评审认定等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二)明确评价机构。市体育局是体育系列职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体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体育局相关部门。逐步探索将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区或符合条件的体育社会组织、用人单位。

(三)畅通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所有制等制约,拓宽各类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中的体育专业人员,以及公立机构中各种用工方式的体育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以上相关体育专业人员可通过劳动关系所在地人社局或具有人事档案存放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职称,也可通过全市非公经济组织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

(四)征调(入选)国家队并连续在岗1年以上的体育专业人员,在国家队期间可通过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国家队组建单位申报相应层级体育专业人员职称。

(五)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体育专业人员从事相关体育专业工作。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

六、为保障顺利实施,《实施意见》主要采取了哪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二)进一步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根据不同专业、不同体育项目合理确定评审专家,注重遴选高水平的体育专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落实廉政保密、专家回避轮换等制度。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三)进一步建立评审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体育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对评审单位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关键词解释

体育专业人员: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中,在岗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