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评价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在本市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专职从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评价。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评价。

二、公共法律服务职称的专业类别和名称是什么?

答: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等2个专业类别,公证员是指已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本市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的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经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本市司法鉴定机构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法医类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并将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三、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评价标准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二是坚持分级分类评价。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初级、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业绩水平和业务引领作用。

三是坚持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导向。破除“四唯”倾向,充分体现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注重考察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打破论文、论著过分依赖,推行代表作制度,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对于公证员,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行业规范、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和实际贡献;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标准规范制定等可作为业绩,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能力。

四是坚持市级标准与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司法局结合天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四、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评价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丰富评价方式。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分析等多种形式开展评价。对于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可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二是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及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公共法律服务岗位工作满1年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可直接聘任与原职称层级相同的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原职称与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属相近专业的,可累计计算职称任职年限。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

三是明确评审机构。市司法局是本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及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司法鉴定人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工作。在本市具备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前,高级职称由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复核后,委托司法部评审。探索具备条件的市级行业学会(协会)和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社会化职称评价。

五、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在促进人才培养使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实现职称制度与人员使用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体制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价。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聘任、考核、晋升、待遇等有效结合。同时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价。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年度不计入职称任职年限,且1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价。

二是促进职称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对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进职称评审与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方式和内容,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三是实现职称证书互通互认。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六、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在服务和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进一步简化申报渠道和审核环节,非公有制机构从事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均可在本市非公经济职称专门窗口申报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

二是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适时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优化机制。探索京津冀评审专家共享,积极吸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领域高水平专家及相关领域实务专家,扩大评审专家覆盖面。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机关与行业协会监管、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综合监管体系。市人社局、市司法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七、《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何时生效、何时废止?

答: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天津市公证员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