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价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含驻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岗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中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图书资料系列相应层级职称评价。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价。

二、图书资料职称的层级和名称是什么?

答: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图书资料系列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价标准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坚持把职业操守放在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等方式综合考察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倡导爱岗敬业,提升服务意识,坚守道德底线。对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是实行分类分级评价。切实破除“四唯”倾向,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主要从事图书资料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主要从事图书资料业务工作的“操作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范围包括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已实施的项目策划方案、已实施的行业技术标准、决策咨询报告、用户评价报告等。

三是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各专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专业市级标准。结合我市群众文化工作实际,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内容参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职称评价标准由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制定。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四、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价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丰富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专业统一评价,坚持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专家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所从事岗位研究属性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所从事岗位应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引入用户评价、社会评价和所在单位评价。

二是明确评价机构。市文化和旅游局是图书资料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正高级、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鼓励制度完善、人才智力密集的大中型图书(资料)馆(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自主评审。

三是畅通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各类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在非公立图书(资料)馆(室)从事相关工作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以及在公立图书(资料)馆(室)从事相应工作的各类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可从劳动关系所在地或人事档案存放地进行申报,也可通过全市非公经济组织职称申报专门窗口进行申报,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四是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及为图书资料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可放宽学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要求,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限要求。

五、图书资料系列职称在促进人才培养使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把职称评价结果作为人才使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并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评聘分开方式,择优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加强聘后管理,结合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合格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价。

二是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拓展技能。用人单位应支持和保障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参加培训,建立健全在职培训制度,强化对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政治引领和业务培训,落实继续教育要求。

三是健全京津冀职称证书互认互通机制。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图书资料系列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六、图书资料系列职称在服务和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图书资料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不断优化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二是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积极吸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结构。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实行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以及推荐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确保职称评审的客观公正。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或因评审质量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何时生效、何时废止?

答: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天津市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职改字〔199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