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用人单位可以适用本办法?是否具有强制性?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不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拥有充分的选择权,可自愿决定是否为使用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按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本办法接受相关管理。

    二、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是否代表用人单位与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为其使用的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目的是分散用工风险,保障其使用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并不作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依据。

三、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后,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利是怎样规定的?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与参保人员协议约定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按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出现中断缴费会有什么影响?

答: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补缴工伤保险费,在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

    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三方实习协议或者用工协议期满、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或续保手续。

五、实习生、超龄从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需要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吗?

答:停工留薪期间(含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未继续缴纳的,用人单位承担期间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责任。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超出三方实习协议期或用工协议期的,应缴纳工伤保险至三方实习协议或者用工协议期满,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至停工留薪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