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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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040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2〕65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65

各区(县)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社保局

2012112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竞聘上岗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津党发〔2012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生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竞聘上岗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竞聘上岗应当根据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六条  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竞聘范围

第七条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可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者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

(二)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

(三)其他情形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实行竞聘上岗:

(一)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

(二)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

(三)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

(四)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

(五)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六)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竞聘条件

第十条  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应当是本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一条  竞聘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竞聘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竞聘四级以上职员岗位,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一)三级职员岗位:在四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二)四级职员岗位:在五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五级职员岗位: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

(四)六级职员岗位: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五)七级职员岗位: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六)八级职员岗位: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七)九级职员岗位: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第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三级职员岗位: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二)四级职员岗位: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五级职员岗位:曾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四)六级职员岗位:曾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4年以上;

(五)七级职员岗位:曾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

(六)八级职员岗位:曾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七)九级职员岗位:曾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八)十级职员岗位:曾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由工勤技能岗位竞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聘用到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六级职员岗位: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二)七级职员岗位:曾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三)八级职员岗位:曾在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四)九级职员岗位:曾在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五)十级职员岗位:曾在工勤技能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第十四条  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竞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岗位职责要求设定。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还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相应职业资格。

第十五条  竞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四)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四章  竞聘程序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组织负责竞聘上岗工作的组织实施。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工会代表或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的,由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竞聘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竞聘;

(四)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人选。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可授权其内设机构确定该机构竞聘上岗人选;

(五)公示;

(六)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开展竞聘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竞聘上岗的报名工作,可以根据岗位特点以及工作需要,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或者组织提名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竞聘结果的公示范围应与竞聘范围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不影响竞聘结果的,按照规定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其中,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  竞聘方式

第二十一条  竞聘管理岗位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采取同行评议、学术技术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竞聘工勤技能岗位中技术工岗位的,一般采取同行评议、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竞聘工勤技能岗位中普通工岗位的,一般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

竞聘本单位较低等级岗位可以采取符合岗位特点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笔试主要测试竞聘人员对履行岗位职责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能力等,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一般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聘人员在能力素质等方面对竞聘岗位的适应程度。

面试应当根据岗位特点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四条  民主测评主要考察竞聘人员德才表现及其在群众中的公认度,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民主测评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同行评议主要考察竞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或者技能水平在单位同行中的公认度,强调学术技术或者技能的实际运用效果。

同行评议应当在本单位同专业、技术、技能领域的工作人员范围内,采取填写评议表的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外单位人员参加。评议表应当填写具体的评议意见,包括工作表现、优点、缺点等。

第二十六条  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主要通过考察学术技术或者技能方面取得的成果、业绩,以及职业道德操守,全面评价竞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或者技能水平。

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应当由同专业、技术、技能领域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组成审评委员会,采取答辩、评议、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组织考察主要综合分析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同行评议、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年度、聘期考核结果,全面考察竞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对是否适合和胜任竞聘岗位作出评价。

组织考察一般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性意见,作为提出拟聘人选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工作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破格参加竞聘。

破格参加管理岗位竞聘的,任职年限可比规定年限少1年。破格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竞聘的,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技术等级岗位考评(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竞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年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在近两年内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在参加竞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不得参加竞聘上岗。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

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竞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及外聘专家、本单位同行在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竞聘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竞聘上岗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竞聘上岗中存在违规违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竞聘结果不公平不公正的,竞聘上岗结果无效。

第三十五条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违规违纪,应当取消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竞聘人员违规违纪,取消竞聘资格或者宣布聘用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聘结果客观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机关工勤人员竞聘上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市属各部委办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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