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9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及有关单位人力资源、财务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640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440元。补助标准今后随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同步同水平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计发办法、经费列支渠道,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2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