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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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194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7〕80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市人社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86号)宣布失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新《办案规则》)已于201771起施行,现就新《办案规则》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未结案件,是指新《办案规则》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案件。

二、未结案件应当适用新《办案规则》,但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结案件于201771依照旧《办案规则》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三、截至201771,未结案件的举证期限尚未届满的,应当按照新《办案规则》中关于举证的相关规定执行;已经届满的,可继续按照旧《办案规则》中关于举证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已提交的仲裁申请,201771尚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应当依照新《办案规则》的规定,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五、201771前已经依照旧《办案规则》的规定进行开庭安排并已送达当事人的,已送达的开庭通知仍然有效。

六、201771以后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用应当依照新《办案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列入裁决内容。

七、未结案件在201771前依照旧《办案规则》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与201771以后依照新《办案规则》的规定完成后续仲裁程序事项所形成的案卷材料一并归档。

201771,案卷的查阅、复印应当依照新《办案规则》的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所称旧《办案规则》,是指20081217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911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

九、仲裁机构依本通知处理案件时,须向当事人释明。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7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7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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