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我市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26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博士后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一)大力推进各区博士后工作。积极支持全市市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滨海新区功能区以及各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实现全市各区博士后工作全覆盖。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建立博士后创业园,建立健全博士后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服务体系,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区设立博士后日常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安家补助等资助项目。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型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支持力度。对我市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资金资助,由市、区各承担50%。
(二)不断完善博士后工作平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在五年内获得过综合评估优秀等次的,其设站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或建有国家重点科研平台的非设站学科,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称“全国博管办”)推荐,申请博士后人员招收资格。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设站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最近一次综合评估为良好等次以上)的,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向全国博管办推荐,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资格。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非设站学科,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向全国博管办推荐,依托重大科技项目申请招收博士后人员。园区类工作站设立、注销分站,由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准。流动站、工作站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长期不开展博士后工作、不符合设站条件的,由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向全国博管办申请撤站。
(三)充分发挥设站单位主体作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设站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结合科研项目要求签订科研计划书。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设站单位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的作用。设站单位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2至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我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二、严格博士后人员管理
(一)完善博士后人员招收办法。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医学领域除外)流动站的人员,由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准,年龄可适当放宽。申请进入工作站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人员比例。在职博士后人员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担任副调研员以上职务)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加大博士后招收资助力度,支持全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
(二)规范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户口档案办理。未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不予办理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未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事档案、户口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三)严格博士后人员退站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知博士后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三、切实保障博士后人员权益
(一)落实博士后人员工资待遇。作为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设站单位可凭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进站介绍信、博士后出站介绍信,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切实保障博士后人员职称评定权益。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须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须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岗位职称系列规定,为其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实行“以聘代评”工作的流动站设站单位,须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程序,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能力、水平和成果进行评价,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建议。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出站留津、来津博士后人员在出站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用人单位应结合岗位实际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落实其他优惠政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须支持博士后人员担任重要项目负责人,为其配备结构合理、人员充足的科研团队。博士后人员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到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并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来津、留津到企业工作的出站博士后人员,市人才基金给予每人5万元经费资助,用于科研立项与配套、团队建设、研修培训等。对于在站期间创业的,以及出站3年以内留津、来津创业的博士后人员,同等享受我市关于企业注册、创业担保贷款、降费等普惠性创业激励政策。
四、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
(一)健全培养及评价办法。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人员实施分类评价。工作站考核博士后人员,应弱化发表论文与著作情况,注重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创新成果应用、推广及产业化情况,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等。流动站考核博士后人员,以鼓励科学探索和原始创新为导向,注重承担重大项目情况、发表论文与著作情况、获得科技奖励情况、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用情况等。
(二)加大交流培养力度。加大博士后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力度,大力吸引海外博士来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支持有条件的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与国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等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交流协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进一步提升学术水平。
(三)提升博士后创新创业能力。设站单位应积极组织博士后人员申报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国际交流计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国家博士后资助项目以及天津市资助选派优秀博士后国际化培养计划、企业博士后择优资助计划等我市博士后资助项目。大力支持有条件的设站单位自主选题、自筹经费主办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流动站须主要依托国家级、市级重点科研基地或重大科技项目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确保每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至少承担或参与1项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各区人力社保局、各设站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博士后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实现中央对天津定位中的独特作用。要认真对照《意见》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及时建立健全本地区、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在贯彻落实全市统一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博士后人员选拔、培养、使用、激励等方面的有效措施,大力推动产学研用结合,在拴心留人上下功夫,多积累博士后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推进博士后管理工作上水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2017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