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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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312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9〕22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应保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确保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困难人员)老有所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11日以后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领取本市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在20201215日前,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通过一次性补足至15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龄补缴费人员不享受市财政缴费补贴政策。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财政按照每年6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50%的养老保险费。

三、对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领取本市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困难人员,自2018121日起,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执行终止日期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另行确定。

四、对于本人不愿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困难人员,要向其解释清楚政策及其放弃权益的内容,经本人确认后,与其签订放弃意向书。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税务局

 201971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716日印发


 

 

 

一、超龄未享受待遇人员能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201811日以后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领取职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在202012月份缴费期之前(1215日)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通过一次性补足至15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超龄补缴费人员能享受市财政缴费补贴政策吗?

答:为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早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今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我市现行政策规定201511日起,未逐年缴费或中断缴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其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年度,市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为保持我市政策平衡,对超龄补缴费人员不享受市财政缴费补贴政策。

三、困难人员是指哪几类人员?可以享受财政代缴政策吗?

答:我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困难人员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三类人员。困难人员可以享受财政代缴政策。

四、困难人员代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国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落实到位的要求,我市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愿按照每年600元的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财政为其代缴50%的养老保险费。

五、对于超龄困难人员有优惠政策吗?

答:为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对于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没有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困难人员,不用缴费,可以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实现我市困难人员应保尽保。

六、困难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民政部门发放的待遇冲突吗?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十三五期间,在审批或复核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待遇时,按月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