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基本养老金
领取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自2020年1月24日零时起,我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按照一级响应相关工作要求,为减少人群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满足待遇领取条件后,经本人同意,可以后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对于后延办理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满足待遇领取条件次月起补发。
二、对于正常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各区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各单位应密切配合衔接,简化经办流程。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尽量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社保网上申报大厅等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减少人员聚集,应留存的必要纸质材料,可待疫情结束后再行提交归集。
三、各区医保局应主动对接区社保分中心,协同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和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时,可通过网络、传真、邮寄等方式,一并提交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核定有关材料。区医保局按规定审核后,将汇总审核信息加盖公章转交区社保分中心录入系统,对于医保缴费年限不足而影响退休医保待遇的,应及时反馈用人单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时废止。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2020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