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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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357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20〕38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资源开发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复工复产工作部署,按照《关于做好其他各类企业分类分批有序复工复产工作预案的通知》(津新冠防指〔202049号)和《关于有序推动全市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津发改服务〔202070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复工复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推动复工

结合当前复工复产工作形势需要,各区人社部门要按照市防控指挥部划定的低、中、高风险区域范围,在区防控指挥部的指导监督下,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复工复产。要抽调业务骨干,通过一对一点对点方式,指导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妥有序返岗复工,积极帮助解决复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抓好防控有序复工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检疫检查、健康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严格做到五个到位

一是防控机制到位。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措施,要求返岗员工申领天津健康码,切实掌握每名员工健康状况。

二是员工排查到位。及时向员工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做好健康排查,对来自或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须隔离观察14天后方可返岗;对仍滞留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劝其暂缓返岗;对确诊的新冠肺炎员工,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和集中医学隔离,同时做好确诊员工办公室、会议室、宿舍、厕所等疫点的终末消毒,必要时采取临时停工或暂时关闭措施。

三是设施物资到位。加强口罩、体温计、消毒药械等疫情防控物资准备,确保适量储备。有集体宿舍的机构要配置必要的临时隔离宿舍,无集体宿舍的要设置隔离房间。

四是内部管理到位。要做好办公服务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鼓励实行错峰上下班,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分散就餐等措施,降低人员流动和集聚风险。

五是宣传教育到位。利用远程信息化手段对员工开展必要的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在办公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防控知识宣传专栏,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机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三、依托网络做好服务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调整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通知》(津人社办〔202012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31号)要求,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做好网上招聘、远程面试、线上签约等服务积极参与天津2020春季网络招聘汇战疫情促发展 人力资源公益服务在行动活动,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优势,为企业提供招聘、培训、代理、咨询等人力资源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具备条件的机构,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实现居家办公、分散式办公,在疫情解除前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

四、有关事宜

市、区人社部门将对已复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随机检查,重点检查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情况,对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落实的责令停业整顿。各区人社部门要及时跟踪掌握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复工情况,汇总后填写《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复工复产统计表》(见附件),以邮件、传真形式报送市人社局,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直接报送市人社局。

各区人社部门、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市防控指挥部出台的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规定要求,确保我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双赢

 

人:徐俊华

联系电话:8321825923312010(传真)

电子邮箱:srsjrckfc@tj.gov.cn

 

附件: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复工复产统计表

 

 

 

   20203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复工复产统计表

 

机构名称

复工时间

复工后主要业务(在线招聘、培训、劳务派遣等)

复工后日接待/工作量(人次/件)

是否发生疫情

服务优惠政策

 

 

 

 

 

 

 

 

 

 

 

 

 

 

 

 

 

 

 

 

 

 

 

 

 

 

 

 

 

 

 

 

 

 

 

 

备注:1服务优惠政策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用工保障制定的减免费用、缓收费用等优惠政策。

2.请各区汇总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复工复产情况,于310日前报送市人社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3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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