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金融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规定,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二、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
五、对于合同起始时间在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依据第一、二条规定享受相应的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期核定。
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照划型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型。其中,相关部门已经有2019年末划型结果的,直接采用划型结果;没有划型结果的,根据企业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2019年末统计资料以及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纳税申报系统数据等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划型结果执行。
七、企业划型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确认后,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www.hrss.tj.gov.cn)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调整划型结果。划型结果仅作为此次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依据。
八、企业(含工程建设项目)已经缴纳的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应减免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清退。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2月份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与3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免征企业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减征企业的未减半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可通过市人社局官方网站登录天津市企业网上业务经办大厅,采取“不见面”方式按月正常申报缴费,避免人群聚集。
十、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免征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6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减征的大型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4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一、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填写《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提供与参保职工协商一致的凭证材料,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核实企业情况,并与市人社行政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共同审核后,反馈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十二、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发生工伤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风险防控,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对于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统计局 市金融局
天津银保监局 天津证监局
2020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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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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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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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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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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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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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缴
月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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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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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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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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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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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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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承诺在政策规定时间内,及时补缴申请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请手写上述承诺内容:
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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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印发
政 策 问 答
一、为什么要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会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明确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政策。
按照要求,我市文件明确了全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措施。
二、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哪些内容?
答:概括来讲,包括免、减、缓三项政策。
免,就是对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份至6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减,就是对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机构,减半征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缓,就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宗教团体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经营问题,受疫情影响较小,因此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三、大型和中小型企业如何划分?
答: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
四、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无需办理手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照划型标准,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型。其中,相关部门已经有2019年末划型结果的,直接采用划型结果;没有划型结果的,根据企业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2019年末统计资料以及本市社会保险经办系统、纳税申报系统数据等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划型结果执行。
五、企业申请缓缴有什么条件?
答: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免征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6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减征的大型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4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什么时候补缴?
答: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例如,缓缴的2020年3月份社会保险费,应在9月份补缴,以此类推,缓缴的2020年6月份社会保险费,应在12月份补缴。
七、企业申请缓缴需要什么手续?
答:申请缓缴的企业,应填写《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申请表》,提供与参保职工协商一致的凭证材料,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核实企业情况,并与市人社行政部门组成会审小组,共同审核后,反馈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缓缴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办理缓缴手续。
八、企业缓缴期间职工待遇如何享受?
答: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职工发生工伤的,企业要确保工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待补缴后补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九、原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的政策是否还执行?
答:按照人社部要求,我市于2020年2月13日印发《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5号),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免收用人单位在延期缴费期间的滞纳金。这是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应急性社会保险经办措施。
此次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实施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而出台的减负政策,对企业的恢复帮助力度更大,因此25号文件中与此次规定不一致的,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