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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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368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20〕5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社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现将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年、按季、按月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不得补缴以前年度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0526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43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430日印发

 

一、为什么要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答:2016年,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考虑到我市作为老工业城市,原有劳动密集型企业退出市场后,大量职工实现灵活就业,收入不稳定,很难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往往临近退休时才多方筹措资金、补缴后办理退休。为了平稳落实好国家政策,我市于2017年印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个人缴费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8号),停止了外省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及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突破首次参保时间向前补缴,仍允许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为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筹措资金、及时补缴留下时间窗口。

为加快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人社部、财政部要求,各地应立即纠正与国家不一致的缴费政策。为此,我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规范。

二、哪些人员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本通知中,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三、规范后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中间,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天津人力社保APP等多种渠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按年、按季、按月缴费。

四、为什么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答:“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是人社部、财政部要求各地坚决贯彻落实的重点政策,也是我市此次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重点内容。如果大量灵活就业人员都采取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缴费,会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现金流的稳定性,侵害按时缴费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制度公平性。因此,国家要求各地对一次性缴费行为予以纠正。

五、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答: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果缴费延长地确定为本市,可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满15年后,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2011630以前参保,继续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费至满15年,趸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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