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
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等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组织和人力资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以下简称《“先上岗、再考证”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8号)等规定,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简化边远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招聘程序
2020、2021年,边远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招聘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须同时具有学位)高校毕业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边远乡镇所属教育、医疗卫生、涉农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同时具有学位)高校毕业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年龄、专业等条件,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采取上述方式招聘的,用人单位须与被聘用人员约定3—5年最低服务期限,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及相关要求。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
边远乡镇范围由各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名单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人社局。市级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位于边远乡镇的,可参照执行上述政策。
二、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各事业单位开展公开招聘时,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部分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要按照《“先上岗、再考证”通知》要求,合理设定高校毕业生应聘条件,2020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招聘公告中,不得将取得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护士执业资格、渔业船员资格、执业兽医资格、演出经纪人员资格、专利代理师资格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事业单位与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先上岗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前,用人单位应安排其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试用期满仍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各单位在办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和人员聘用备案时,应对相应岗位和人员注明“先上岗、再考证”。
三、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开招聘条件,对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
四、严格审核应聘人员诚信情况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64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对全市履行兵役义务领域失信人员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警动2019年36号)等53个关于联合惩戒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应聘人员诚信情况审核。对被依法依规确定为失信人员且仍在惩戒期限的,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
2020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