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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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68X5/2020-0056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统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规字〔2020〕14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资源开发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统计专业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本市统计事业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坚持评用结合、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健全和完善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统计事业发展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岗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统计专业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统计系列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明确层级和名称。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3有效衔接职业资格制度。探索经济、会计、审计等相近职称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统计研究相关职称与统计职称系列的有效衔接,持经济、会计、审计等中级职称证书,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报考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持经济、会计、审计等高级职称证书,且符合正高级统计师相关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倡导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知法守法,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失信的统计专业人员进行惩戒,实行学术造假、统计造假一票否决制

2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科研成果代表作清单,引入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改变过分依赖学术论文现象,提高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将科研、业绩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强化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提高统计专业人员统计分析研究能力发挥统计数据在决策管理中的促进作用。

3.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对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原创能力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业内影响。对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的人员,将行业评价作为重要参考,注重评价其工作绩效、项目成果和取得的社会效益。根据本市实际,探索对教育、卫生、金融等不同行业领域从事统计研究、行业统计等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实行分类评价。

4实行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统计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本市统计专业人员参加高级统计师评审,须达到高级统计师考试全国统一合格标准。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综合运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履历分析、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明确评价机构。市统计局是统计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统计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统计局相关部门,承担社会化人才评价工作。逐步探索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和专业机构承接统计高级职称评审。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综合评估基础上,探索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区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须经市人社局核准备案。

3向基层一线和特殊人才倾斜。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探索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4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打破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制约,保障非公有制领域与公立机构的统计专业人员,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统计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事业单位双创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有在原单位申报职称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的业绩成果也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统计系列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统计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统计系列职称考试或评审。

2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人才培养相结合。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统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推动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统计人才培养、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

3统计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4按照《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津统〔201852号)取得的统计系列职称证书继续有效。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统计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不断优化申报材料类别,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度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实行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审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公示。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优化评审专家结构,注重遴选统计一线专家,吸一定比例的高校、科研机构的高水平专家,并实行动态管理。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专家回避轮换制度。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实行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市人社局、市统计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统计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对群众反馈或舆情反应强烈的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及时妥善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统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统计事业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智力基础。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统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严格标准,稳慎实施要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新的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要求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对正高级职称评审严格把控,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合理确定比例。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推动统计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统计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统计专业人员能力素质,营造有利于统计专业人才成长的氛围,不断壮大统计专业人员力量。

本实施意见自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天津市统计专业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职改字〔19943号)、《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津统〔201852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统计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市统计局

2020年1130

附件

天津市统计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助理统计师资格条件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凡从事统计工作、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的,均可报名参加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基本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完成一个岗位或负责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

3.了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

4.能够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三、统计师资格条件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高中毕业,取得助理统计师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满6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4.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够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2.熟悉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够设计、汇总专业性较强的统计报表

3.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4.能够指导助理统计师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掌握比较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熟悉计算技术。

四、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系统掌握统计工作专业理论、方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发展趋势,熟悉统计专业理论新知识和统计计算新方法。具备较强的组织分析和数据诠释能力,能够对本岗位统计业务工作做出正确决策

2.具备丰富的本行业统计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区、行业、企事业系统的统计业务工作,解决所从事统计专业领域内的重要或关键问题,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掌握计算机知识,能运用计算机对本专业统计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处理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

4.为加强本领域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能够指导培养中、初级统计专业人才。

(三)业绩成果要求。担任统计师职务期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统计科研项目或统计调查项目,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的水平和实用价值。

2.设计区局级、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调查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其统计调查结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肯定或获得区局级以上奖励。

3.负责区局级、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统计方法或大型统计调查方案等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改进意见,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被有关主管部门采纳并取得良好应用效果。

4.作为项目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或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评价或预测预报,被有关部门肯定或采用,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人员设计、编辑、整理区局级、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年鉴、汇编、专辑等统计资料,并经同行专家认定具有较高水平。

6.主持或参与完成供本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的统计分析调查报告或统计业务工作报告等具有创造性的成果2项(须能够代表本人统计工作实践,每项不少于2000字),经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或者作为主要作者负责编写15万字以上应用于中专以上教学的统计专业教材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相关专业的学术专著译著,或合著统计相关专业书籍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5万字);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来源期刊(包括扩展版),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的统计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统计相关专业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或者结合本单位统计工作实际撰写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等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在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工作3年以上的,本条成果要求提供2篇的可减少1篇。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中级职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在担统计师职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获得统计领域较大研究成果、解决较大统计疑难问题的,被国家或省部级统计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2.在基层一线工作10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统计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主持或承担的统计科研、统计调查项目、统计分析报告等获省部级二等以上奖励。

3.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2同行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五、正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

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

2.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3.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4.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三)业绩成果要求。担任高级统计师职务期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

1.主持、指导区局级、行业系统、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完成2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统计科研项目或统计调查项目,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项的。

2.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3.运用先进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独立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经同行专家和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从事统计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局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区局级二等奖3项以上。

5.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相关专业的学术专著译著,或者合著统计相关专业书籍1部及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来源期刊(包括扩展版),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的统计相关专业论文、统计分析报告3 篇及以上,其中全国核心期刊至少1篇;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宣读的交流论文,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作2篇及以上。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2同行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六、有关说明

(一)统计相关专业,是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二)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三名。

(三)主持或项目负责人,是指该项目主持人或负责人,位列项目成员第一。

(四)论文,是指相关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五)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类别代码F)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出版物。

(六)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评审时应验证论文发表时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

(七)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是指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的累计有效年限,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参评当年1231日。

(八)重大疑难问题,指统计工作中出现的不确定性较大、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业务问题。

(九)关键性业务问题,指影响统计工作整体、最紧要的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业务问题,对业务的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十)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项(某些)统计工作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十一)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项(某些)统计工作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十二)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十三)规模以上单位,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企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大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的划分办法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三级医院、本科高等院校及其他相当规模(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年收入2亿元以上)的事业单位。

附件: